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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友情提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的申诉、投诉;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及其产品的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公正、公平。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的申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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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根据职业怎么选择安全帽A:
根据职业怎么选择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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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帽是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安全防护设备,能有效防止冲击物伤害头部。那么,该如何选购一顶合适的安全帽呢?
安全帽必须按国家标准GB2811进行生产,出厂的产品应通过质检部门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才能发给产品合格证。在购买安全帽时,应看是否持有生产许可证书和有效期,是否有劳安标志(LA)。
根据安全帽的性能选择:每种安全帽都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它的适用范围。例如,在低温作业环境选择安全帽,应选择耐低温的塑料安全帽(经低温-20℃±2℃的环境试验(检测设备用ZM-822安全帽低温恒温水浸泡预处理箱),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设备用ZM-811安全帽冲击试验机)和防寒安全帽;在高温作业环境应选择耐高温的塑料安全帽或玻璃钢安全帽(经高温50℃±2℃的处理(检测设备用ZM-821安全帽高温预处理箱),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仍符合标准要求);在电力行业接触电网、电器设备应选择具有电绝缘性能的安全帽(检测设备用ZM-819安全帽电绝缘性能测试仪);在易燃易爆的环境中作业应选择有抗静电性能(电阻不大于1×109Ω)的安全帽(检测设备用ZM-818安全帽防静电性能测试仪)。
关于安全帽的颜色,应遵循安全心理学的原则。国际较通用的黄色加黑条,是引起警戒的标志,红色是表示限制、禁止的标志;蓝色起显示作用等。因此,对于普通工种使用的安全帽,以采用白色、淡黄、淡绿色为宜。对矿工安全帽,煤矿习惯采用黑颜色,这可能是因煤尘是黑色玷污安全帽看不出来,而其他颜色则很易察觉。但矿工安全帽采用黑色,显然不符合安全人机学原则,因为矿井下照明较差,黑色矿工帽在明暗对比不明显时,容易由于视觉模糊而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应采用明亮的颜色,便于发现引起警觉。现在矿工帽的颜色除了黑色外,还有其他颜色,并且在安全帽上粘反光材料或发光材料以便能在暗灯光下引起人们的注意。有的部门采用不同颜色的安全帽,用以区分职别,如安全管理人员戴有绿色十字标记的白底安全帽,检修人员戴桔红色安全帽。在森林采伐作业场地,红色或桔红色的安全帽醒目,易于被发现。放射性作业环境通常用紫色、咖啡色安全帽。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多用大红安全帽。款式的选择,大沿帽和大舌帽适用于露天作业,这种安全帽有防日晒和雨淋的作用。小沿帽适用于室内、隧道、涵洞、井巷、森林、脚手架上等活动范围小,易发生帽沿碰撞的狭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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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钢管扣件的直角扣件力学性能测试A:
钢管扣件的直角扣件力学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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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标准GB 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规范要求,直角扣件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抗滑性能试验、抗破坏性能试验机和扭转刚度性能试验。
抗滑性能试验:扣件在做抗滑性能试验时,当施于横管上(扣件两侧)竖向等速增加的荷载P达到规定值时,测量位移值△1和△2.。在预加荷载P为1.0KN时,将位移测量仪表调整到零点。当P增加至7.0KN时,记下△1值;当P增加至10.0KN时,记下△2值。
抗破坏性能试验:抗滑性能试验后,未损坏的扣件可用作抗破坏性能试验。此时,应在扣件下部附加一个防滑支承垫。当P为25.0KN时,扣件各部位不得破坏。
扭转刚度性能试验:扣件安装在两根互相垂直的钢管上,横管长2000mm以上,在距中心1000mm处的横管上加荷载P,在无荷载端距中心1000mm处测量横管位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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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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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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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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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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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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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A: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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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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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安全鞋磨耗性能检测标准测试装置-磨耗试验机A:
安全鞋磨耗性能检测标准测试装置-磨耗试验机
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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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固定砂布的旋转辊筒和可水平移动的试样夹持器组成。
辊筒直径为150.0mm±0.2mm,长约500mm,以40r/min±1r/min的速度旋转。
试样夹持器是一个有开口的圆筒,其直径可在15.5mm~16.3mm范围内调节,并有一个调节试样伸出长度的装置,使试样伸出夹持器的长度为2.0mm±0.2mm。夹持器安装在旋转手柄上,该手柄与一个可以在滑杆上水平移动的滑道相连。当辊筒旋转一周时,夹持器应水平移动4.2mm±0.04mm。在试验过程当中,通过夹持器的旋转使试样旋转,夹持器适宜的转速为辊筒每旋转50r夹持器旋转1r。
夹持器的中心轴线应与辊筒旋转方向垂线有3°倾角,夹持器中心轴应位于辊筒水平轴正上方,其偏差应不大于±。
试验中滑动臂和试样夹持器应没有振动,用10N±0.2N的垂直作用力将试样紧压在辊筒上。出于特殊要求,也可使用5N±0.1N的垂直作用力。
用三根双面胶带沿辊筒全长间隔均匀的将砂布固定在辊筒上,未被试样接触到的辊筒边缘宽度相等,应确保砂布牢固的包贴在辊筒表面上,以使整个辊筒表面形成一个均匀一致的摩擦面。其中一条双面胶带应固定在砂布接头处,砂布接头之间应紧密粘接,空隙宽度不应超过2mm。胶带宽约50mm,厚度不大于0.2mm。
将试样放在砂布上的运行起点处,当磨损行程达40.0m±0.2m(相当于84r)时,自动停机。在试样磨耗量较大时,磨损行程可减少至20.0m±0.1m(相当于42r)。因此,应优先采用转数器或自动关机装置。
为保护砂布,防止其受到试样夹持器的损坏,建议安装一个装置,在试样夹持器边缘接触到砂布前能自动停机。
试验设备应安装吸尘软管和刷子以清除其表面上的胶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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