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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带式输送机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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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备注
检测设备
备注
1
通用带式输送机
1.滚筒焊接设备
2.托辊支架焊接设备和专用工装
3.卷板机
4.托辊自动焊接专用设备
5.托辊轴承、轴承座压装设备
卷板外协、托辊外购时可不考核生产设备3~5中的对应项
1.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滚筒、托辊、制动轮外圆径向圆跳动检测装置
3.滚筒静平衡试验装置
4.托辊轴向位移量测试装置
5.声级计
6.金属测厚仪
7.漆膜测厚仪
8.万能角度尺(适用于圆管带式输送机)
9.托辊防尘试验台、托辊防水试验台(适用于托辊外购的企业)
10.无损检测设备(根据标准要求配备)
11.气室密封试验装置(适用于气垫带式输送机)
无损检测外协时可不考核检测设备第10项
2
移动式输送机
3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4
气垫带式输送机
5
圆管带式输送机
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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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建筑用安全帽使用应注意的问题A:
建筑用安全帽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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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安全帽,必须购买具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劳安生产许可证,并经国家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帽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LA标示,产品监督检验合格证、厂名、商标、型号、出厂日期等永久性标志。安全帽外包装同样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为保障头部防护用品的防护功能,发放单位应根据各种头部防护用品的特性建立保管、发放、定期检验、报废制度。使用者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若不能继续使用,应该维护、清洗或检修。安全帽的使用周期,塑料安全帽不超过两年半,竹编安全帽不超过两年,玻璃钢安全帽不超过三年。使用中,经受较大冲击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购置时间较长或接近使用周期的安全帽,再使用时,要进行抽查测试,比如用ZM-811安全帽冲击试验机检测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等,合格后方可使用,抽查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使用前检查安全帽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位是否卡紧,帽衬与帽壳插脚是否插牢,缓冲绳(带)是否接紧,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不包括顶筋空间)是否留有不少于25mm或不大于50mm的垂直缓冲距离。帽箍与帽壳周围空间任一点是否留有5 -20mm水平距离,帽箍是否能调节至510 -660mm范围内,帽箍底边至帽衬顶端垂直距离,即佩戴高度应在80-90mm(可用ZM-816安全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测量仪检测)。帽舌、帽沿尺寸分别在10 - 70mm和0 -70mm范围内,帽沿向下斜度应在0。- 60。范围内。小沿安全帽(不包括附件)重量不超过430g,大沿安全帽(不包括附件)重量不超过460g。安全帽的外观应是表面光亮、无毛刺、无飞边。颜色应根据不同工种和不同作业场所背景环境需要,一般采用浅色或醒目颜色。如白色、红色、黄色等,以便引起高空和其他作业人员的注意识别。帽衬、顶带、拴绳一般采用棉绳(带),化纤(带),化纤、棉混合绳,下颌应成Y字形。要爱护安全帽,避免磨损。安全帽不应储存在酸、碱、雨淋及潮湿等处,也不可与硬物堆放一起。不得放置于日晒及60℃以上高温处,要远离热源。不可作为座凳,避免影响寿命。使用后发现脏污,应清洗后放通风阴凉处晒干。露天作业为了防日晒雨淋,可用大沿安全帽。脚手架等高处作业或活动范围较小的地方,宜用小沿安全帽。若还兼顾明火、侧面冲击及电缆交错的作业场所,还要分别选用有专用性能的安全帽,如电报警安全帽等。安全帽要佩戴牢固,系紧拴带,使低头干活或活动时不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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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一般要求-外观质量A:
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一般要求-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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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质量
金属件:表面光洁,涂(镀)层颜色均匀无明显差异,无划伤、锈蚀、起皮。
塑料件:表面光洁,颜色均匀无明显差异,五裂纹、划伤。
架体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毕后应牢固可靠,其紧固件齐全且安装牢固。架体与接线排等部件应横平竖直。
总配线架上的标志应齐全、清晰、耐久可靠。
总配线架用梯子应牢固、安全可靠、滑动灵活、具有防脱落装置。
保护地线:安装保安接线排的直列(成端架或混装架)上应装有单独的整体铜质地线汇流条,其横断面应不小于16mm2,且应与各个保安接线排保护地线可靠电气连接。上述直列的地线汇流条应与总配线架总地线汇流条可靠电气连接,总配线架总地线汇流条的横断面应为不小于50mm²的铜排。
每个保安接线排保护地线与直列铜质汇流条连接点的接触电阻以及每个直列铜质汇流条与总汇流条连接的接触电阻应不大于1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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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一般要求A:
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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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轨应能按照制造商的安装说明,按一定间隔用金属支架等装置固定于梯子、杆塔或其他结构。
应能保证自锁器至少可在导轨的一端安装或拆下。
导轨应保证自锁器可以上下顺畅的运动,并防止自锁器意外脱落。
当自锁器使用打开点或打开装置时,导轨两端应安装档板或类似装置防止自锁器意外滑脱。
打开点或或打开装置应设计为必须经过两个连续明确的动作才能打开。安装自锁器时,应设计为自动锁闭,保证在日常使用时,自锁器不会意外脱离导轨。
自锁器应具有自动锁止功能,则此功能不应影响自动锁止功能的正常工作。
自锁器在导轨上的拆下应必须经过两个连续明确的动作才能完成,正常使用时,自锁器不能脱离导轨且仅在规定的方向上移动。
如果自锁器位于导轨的某一端或某一点时,或自锁器安装方向错误时,可能会出现锁止功能削弱或失效的情况。应在设计时尽可能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或将此种危险明确的标示出来,警示使用者。
与刚性导轨连接的连接绳长度不应超过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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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安全帽的合格标志A:
安全帽的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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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安全帽应该有安全帽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LA标识,国家对安全帽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标识管理。GB2811-89《安全帽》标准是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安全帽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体系审查和认可,必须具备生产设备、工装设备,必要的环境条件和设施,产品检验设备、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组织生产的能力,质量管理和控制能力,出厂检验的能力。企业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必须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企业在其出厂的产品上应加贴含有如下信息的标签和类别:
㈠ 品名和类别;
㈡ 企业名称、地址;
㈢ 制造年、月;
㈣ 出厂合格证;
㈤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记;
㈥ 产品执行的标准;
㈦ 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内容。
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劳安认证必须要有安全帽检测设备的检测,普通安全帽通常需要的安全帽检测设备有ZM-811安全帽冲击试验机,ZM-815安全帽下颏带强度侧向刚性测试仪,ZM-816安全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测量仪,ZM-821安全帽高温预处理箱和ZM-822安全帽低温水浸泡预处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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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
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
二、变更程序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4.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产品检验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
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附注]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三、延续程序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
5.延续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
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7.监督检查
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
[附注]
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
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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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审查是通过对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判断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活动,重点审查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 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制订换标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 技术审查分为首次申办审查、变更审查、延续审查。
首次申办审查针对首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变更审查针对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延续审查针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
第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技术审查员队伍,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
安标国家中心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机构完成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六条 安标国家中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技术领域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
安标国家中心在研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重大技术问题时,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首次申办审查
第七条 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在技术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实物进行审查。
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其机械安全性能、安全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其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产品标准。
(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审查所选用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同时需编制产品技术条件的,还应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是否明确了相关技术参数或要求。
(二)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重点审查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是否适合矿山实际工况,是否符合通用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具体、明确、统一。
第九条 产品图纸。
审查产品图纸是否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主要包括:
(一)图纸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
(二)图纸是否完整清晰反映产品构成,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防爆电气产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审查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矿山使用的产品。
明细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齐全,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审查防爆电气等重点产品的适用环境、安全技术指标、安全使用须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维修管理须知等,原则上不涉及产品功能、特点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初审。
需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向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
审查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审查所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机构审查合格并确认的技术文件及技术审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技术文件;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 变更审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主要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是变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
产品变更主要指局部结构或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重要原材料等发生变化,或执行标准中主要引用标准被修订、代替等。
第十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通过审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变更审查的工作时限不超过同类产品首次申办审查的工作时限。
第四章 延续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重点审查产品所执行或主要引用标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提出变更的产品,按变更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延续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安标国家中心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延续审查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五章 技术审查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产品技术文件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实施技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术审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明确审查要求和工作时限。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要求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机构及技术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家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对其的技术审查委托:
(一)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无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
(二)审查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申请人技术秘密的;
(四)其他违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委托技术审查的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技术文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备案、存档。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应一致。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技术审查工作。
对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的性能、技术审查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请人保证。
第二十六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制定技术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存档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保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不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安全标志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承担由于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技术文件、擅自变更技术文件或违背承诺等所引发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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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 安全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 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 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 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 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 检验委托
第十条 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进行的安全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则上不出具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一)按授权范围委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检验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委托安全标志检验任务;
(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三)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
第十二条 对依据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授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取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授权的,可按授权范围委托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六条 延续检验、监督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样基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寄(送)样品或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因持证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抽样工作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延续安全标志时,不满足安全标志检验条件的,可先延续安全标志,待满足检验要求时补做相关检验;延续满一年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 对按监督检查方案必须进行监督检验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足安全标志抽样要求时,应在其后90日内提供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足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寄(送)封样样品。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和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验依据、调整检验类型、增减检验项目、改变检验方法。检验工作应首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
监督检验过程中,不得更改、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的时限依据产品复杂程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自收到样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办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如在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行了监督检验或变更检验且满足延续检验相关要求的,其检验结果可作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文件上传至安标国家中心。
检验机构应定期将出具的检验报告刻录光盘,加盖公章后寄送安标国家中心,并确保上传的检验报告与光盘中检验报告一致。
第二十五条 检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所检样品与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有明确结论。
对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报告中应明确描述检验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安标国家中心依据检验委托书的要求,对检验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或抽查。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时,检验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后样品在检验机构保留的时间不少于30日,现场检验的样品不受此限。
申请人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自发出检验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二十九条 对延续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撤销其安全标志。
对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向持证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持证人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完成整改,提出抽样复检申请。复检项目原则上为不合格项及与其关联的检验项目。
复检合格的,恢复被暂停的安全标志;逾期未提出抽样复检申请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被暂停的安全标志。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所委托的安全标志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验结论负责。
产品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应予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全标志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秘密,不侵犯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不从事被检产品的研发、生产。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家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对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委托,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一)未按照产品标准、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检验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泄露受检单位技术秘密的;
(六)产品检验收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七)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封样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向产品检验机构支付产品检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