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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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建筑安全网技术要求A:
建筑安全网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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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网可采用锦纶、维纶、涤纶或其他的耐候性不低于上述品种(耐候性)的材料制成。
2、 同一张安全网上的同种构件的材料、规格和制作方法须一致。外观应乎整。
3、平网宽度不得小于3m,立网宽(高)度不得小于1.2m,密目式安全立网宽(高)度不得小于1.2m。产品规格偏差:允许在±2%以下。每张安全网重量一般不宜超过15kg。
4、菱形或方形网目的安全网,其网目边长不大于8cm。
5、边绳与网体连接必须牢固,平网边绳断裂强力不得小于7000N;立网边绳断裂强力不得小于3000N。
6、 系绳沿网边均匀分布,相邻两系绳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长度不小于0.8m。当筋绳、系绳合一使用时,系绳部分必须加长,且与边绳系紧后,再折回边绳系紧,至少形成双根。7、 筋绳分布应合理,平网上两根相邻筋绳的距离不小于30cm,筋绳的断裂强力不大于3000H。
8、 网体(网片或网绳线)断裂强力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9、安全网所有节点必须固定。
10、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安全网的冲击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本文章为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文章,如需转载务必添加说明出处,未经许可转载盗用,必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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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综合拉力机维护与常见故障处理A:
综合拉力机维护与常见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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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与保养
1、试验过程中,应注意移动横梁的位置,严禁附具发生顶撞;
2、设备不宜在高温,潮湿,粉尘,剧烈震动等恶劣环境运行;
3、请注意保持检测设备的清洁,试验结束后应把现场清理干净;
4、设备运行过程中,人员不得离开。出现异常现象,立即按下急停按钮。
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1、系统显示乱码:按急停键断电后重新启动显示系统,主机要可靠接地.
2、开机后屏幕不显示:线路没接好,重新检查各接头的连接;
3、电机不能启动:限位开关处于工作状态(限位开关处于工作状态时,绿灯不吸合),电机关与下次开,时间间隔小于一分钟电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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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A: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 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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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高电压试验技术一般要求-联合和合成电压试验(一)A:
高电压试验技术一般要求-联合和合成电压试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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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电压试验时两个单独电源产生的电压分别在试品的两端施加对地电压,在这种试验中可以是雷电冲击,操作冲击,直流或工频交流电压中任意两个电压的联合。
试验电压仪器幅值时延△t 以及每个分量的波形、峰值和极性表征。
在开关设备上进行联合电压试验,是为了模拟打开的开关一端施加规定的工频电压,另一端承受雷电或操作过电压。试验回路应在内绝缘和外绝缘上模拟这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在有关设备标准中可规定合适的操作冲击去模拟工频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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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高电压试验技术一般要求-耐受电压试验A:
高电压试验技术一般要求-耐受电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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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品施加电压时,应当从足够低的数值开始,以防止操作瞬变过程而引起的过电压的影响;然后应缓慢地升高电压,以便能在仪表上准确读数,但也不能升得太慢,以免造成在接近试验电压U时耐压时间过长。若试验电压值从达到75%U起,以2%U/s的速率升压,一般可满足上述要求。试验电压应保持规定时间,然后迅速降压,但不得突然切断,以免可能出现瞬变过程而导致故障或造成不正确的试验结果。
试验电压施加时间由有关设备标准规定,并且在频率为45~65Hz范围内与频率无关,如果有关设备标准未规定试验电压的施加时间,则电压耐受时间为60s。
如果试品上午破坏性放电发生,则认为通过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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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塑料水平垂直燃烧试验的原理及意义A:
塑料水平垂直燃烧试验的原理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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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理
将长方形条状试样的一端固定在水平或垂直夹具上,其另一端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火焰中。通过测量线性燃烧速率,评价试样的水平燃烧行为;通过测量其余焰和余辉时间、燃烧的范围和燃烧颗粒滴落情况,评价试样的垂直燃烧行为。
二、试验的意义
1、 在规定的条件下的材料燃烧试验对比较不同材料的相对燃烧行为,控制制造工艺或评价燃烧特性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获得的试验结果取决于试样的形状、方向和试样周围环境以及引燃条件。
试验的主要特点是将试样水平或垂直放置,试样的放置可以区分材料可燃性的程度。
试验方法A,水平燃烧(HB),试样处于水平位置,适用于评价燃烧范围和(或)火焰传播速率,如线性燃烧速率。
试验方法B,垂直燃烧(V),试样处于垂直位置,适用于评价试验火焰移去后燃烧程度。
注1:水平燃烧(HB)方法和垂直燃烧(V)方法所获得的结果不等效。
注2:本方法所获得的结果与GB/T 5169.17—2002规定的5VA和5VB燃烧试验的所得结果不等效,因为本试验火焰的强度大约低10倍。
2、 按本标准获得的结果,不能用于描述或评价实际着火条件下具体材料或具体形状所出现的着火危险。着火危险的评价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诸如燃料分布、燃烧强度(热释放速率)、‘燃烧产物和环境因素,包括火源的强度、材料暴露的方向和通风条件。
3、 按本标准测量的燃烧行为受诸多因素,诸如,密度、材料的各向异性和试样的厚度的影响。
4、 某些试样,在施加火焰后未点燃,可能发生收缩或变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使用其他的试样以获得有效的结果。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结果,这些材料不适宜使用本标准进行评价。
注:对薄而软的试样,以及施加火焰未点燃但有一个以上试样发生收缩,应采用ISO 9773:1998进行试验。
5、 某些塑料的燃烧行为随时间而变化,因此,可进行适当的老化,并对其老化前后进行试验。优选的烘箱条件是70℃±2℃处理7d,也可以使用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老化时间和温度,但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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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建筑材料燃烧热值标准规定测试方法A:
建筑材料燃烧热值标准规定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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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装温度测定装置,开启搅拌器和计时器。
2、调节内筒水温,使其和外筒水温基本相同。每隔一分钟应记录一次内筒水温,调节内筒水温,直到10min内的连续读数偏差不超过±0.01K。将此时的温度作为起始温度。
3、接通电流回路,点燃样品。
4、对绝热量热仪来说:在量热仪内筒快速升温阶段,外筒的水温应与内筒水温尽量保持一致;其最高温度相差不能超过±0.01K。每隔一分钟应记录一次内筒水温,直到10min内的连续读数偏差不超过±0.01K。将此时的温度作为最高温度。
5、从量热仪中取出氧弹,放置10min后缓慢泄压。打开氧弹。如氧弹中无煤烟状沉淀物且坩埚上无残留碳,便可确定试样发生了完全燃烧。清洗并干燥氧弹。
6、如果采用坩埚法进行试验方时,试样不能完全燃烧,则采用“香烟”法重新进行试验。如果采用“香烟”法进行试验,试样同样不能完全燃烧,则继续采用“香烟”法重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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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标准规定测试方法A: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标准规定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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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预处理过的汽车内饰材料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长度至少为110mm,每25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的金属梳在起毛表面上延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
2、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第一次实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min,然后熄灭。
3、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
4、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点燃燃气灯,并使火焰高度为38mm,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关闭燃气灯阀门)。
5、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第一标线的瞬间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
6、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第一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分的长度。
7、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
8、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
9、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
10、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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