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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辊MA认证申诉指南

文/ 发布于2014-11-14  浏览次数:

托辊MA认证申诉指南
  

文章来自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技术部,官方网站www.zhongbang17.com,技术咨询电话:0532-84811635
  

托辊MA证的办理,必须是在准备好相关材料、相关生产设备和相关检测设备之后才能通过的。特别是检测设备大家往往容易忽视,而导致申报失败。
 

对于大家一直困扰的托辊安标评审申诉问题,我们近期做了详细的市场调研,下面给大家分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

1.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

2.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

3.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4.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二.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推定,以文件或报告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准。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出。
 

. 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

1.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

2.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3.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

5.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  投诉应事实清楚,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投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
 

五. 属下列情况的申诉、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查: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已进入法律程序的;

3.证据不足且无法取证的;

4.属投诉人和被诉方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

5.属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6.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

7.相关事件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且相关方没有新理由、新证据的;

8.超过申诉时限的;

9.其他不属受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