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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辊安标投诉须知

文/ 发布于2015-02-04  浏览次数:

托辊安标投诉须知
 

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

文章来自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技术部,官方网站www.zhongbang17.com,技术咨询电话:0532-84811635
   

安标认证的评审申诉问题一直是大家了解比较薄弱的环节。在我们厂家完全执行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出现了分歧需要怎么解决呢?
 

首先拿托辊MA认证举例子:当各类资质完善,生产能力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并且准备好了检测资质。如托辊旋转阻力试验台、托辊浸水密封试验台、托辊轴向载荷试验台、托辊径向跳动试验台。在满足了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大家按照以下步骤实行。

  

. 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

1.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

2.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3.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

5.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二.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

1.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

2.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

3.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4.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三.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推定,以文件或报告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准。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出。
 

四. 属下列情况的申诉、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查: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已进入法律程序的;

3.证据不足且无法取证的;

4.属投诉人和被诉方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

5.属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6.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

7.相关事件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且相关方没有新理由、新证据的;

8.超过申诉时限的;

9.其他不属受理范围的。
 

.  投诉应事实清楚,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投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