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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文/ 发布于2013-11-25  浏览次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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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的申诉、投诉;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及其产品的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公正、公平。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的申诉、投诉。 上一篇:安全鞋拉力试验机的校正程序及注意事项 下一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