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文/ 发布于2013-11-15 浏览次数: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友情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口矿用产品,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产品安全标志按申办类型分为有效期申办和批次申办。有效期申办又分为首次申办、延续申办和变更申办。
按有效期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按批次申办取得的产品安全标志,仅对本批所核实的产品有效。
鲁公网安备 37021302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