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可燃性标准规定测试方法
建筑材料可燃性标准规定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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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烧器,待火焰稳定。调节燃烧微调阀,并采用规定的测量器具测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应为(20±1)mm。应在远离燃烧器的预设位置上进行该操作,以避免试样意外着火。在每次对试样点火前应测量火焰高度。
2、沿燃烧器的垂直轴线将燃烧器倾斜45°,水平向前推进,直至火焰抵达预设的试样接触点。当火焰接触到试样时开始计时。按照委托方要求,点火时间为15s或30s,然后平稳的撤回燃烧器。
3、点火方式:试样可能需要采用表面点火方式或边缘点火方式,或这两种点火方式都要采用。
(1)表面点火:对所有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试样的中心线位置,底部边缘上方40mm处。应分别对实际应用中可能受火的不同表面进行试验。
4、边缘点火:对于总厚度不超过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试样底面中心位置处;对于总厚度大于3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试样底边中心且距受火表面1.5mm的底面位置处;对所有厚度大于10mm的多层制品,应增加试验,将试样延其垂直轴线旋转90°,火焰施加在每层材料底部中线所在的边缘处;对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实际应用条件进行测试的制品,应按规定进行点火,并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尽阐述使用的点火方式。
5、如果在对第一块试样施加火焰期间,试样并未着火就熔化或收缩,则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
6、试验时间:如果点火时间为15s,总试验时间是20s,从开始点火计算;如果点火时间为30s,总试验时间是60s,从开始点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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