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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标准规定检验规则及标识

文/ 发布于2013-06-03  浏览次数: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标准规定检验规则及标识

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

文章来自青岛众邦仪器有限公司技术部,官方网站www.zhongbang17.com,技术咨询电话:0532-84811635

一、检验规则

1、样品

1)检验样品应符合产品标识的描述,功能有效。

2)样品数量应根据测试要求确定。

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    当材料、工艺、结构设计发生变化时;

(3)    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4)    正常联系生产满一年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样品由提出检验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从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以满足全部测试项目要求为原则。

5、产品出厂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批量以一次生产投料为一批次,各项检验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判定数组见表中规定的项目。

检查项目

批量范围

单项检验样本大小

不合格 分类

单项判定数组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渗透时间

拒液效率

耐液体静压力

断裂强力

撕破强力

接缝断裂强力

标识

<500

3

A

0

1

501~5000

5

>5000

8

一般要求

<500

3

B

1

2

501~5000

5

>5000

8

 

二、标识

1、产品永久性标识

产品应以中文清晰标识以下内容:

(1)    本标准编号和年号;

(2)    产品名称;

(3)    防护对象及其浓度;

(4)    产品等级;

(5)    号型;

(6)    制造商名称;

(7)    商标(若有);

(8)    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有的标记和标志。

2、产品说明

    防护服应在其销售的包装内附加产品说明,可以使用印刷品、图册提供给最终使用者,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产品制造商名称、厂址和联系资料;

(2)    生产日期;

(3)    适用及不适用条件;

(4)    穿着指导说明;

(5)    产品判废条件;

(6)    防护对象的详细说明;

(7)    洗涤、熨烫、晾干说明;

(8)    制造商建议的存储条件;

(9)    使用期限和保养方法;

(10)  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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